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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老師您好,我公司為工業(yè)企業(yè),前期與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簽訂投資協(xié)議,因市場變化,項目僅部分完成建設?,F(xiàn)園區(qū)管委會正盤活存量土地,要收回未建設完成區(qū)域的土地,并給予此收回區(qū)域的土地、資產和資金利息補償,請問此補償金額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
四川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2021-04-29:
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第(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規(guī)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guī)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請聯(lián)系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四川12366納稅服務中心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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