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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岳陽市稅務局關于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岳陽市稅務局公告2024年第2號
為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我市個人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適用范圍為岳陽市全市(含各縣市區(qū))。本公告所稱個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二、個人轉讓住房、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轉讓住房、轉讓土地使用權,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財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轉讓收入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上級規(guī)范性文件對個人轉讓住房、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另有明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五、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岳陽市稅務局
2024年8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岳陽市稅務局關于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確保政策的延續(xù)性,國家稅務總局岳陽市稅務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岳陽市稅務局關于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xiàn)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發(fā)布背景
鑒于原規(guī)范性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岳陽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4號)5年有效期屆滿。為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保持政策的持續(xù)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公告,對我市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無法正確計算財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進行明確。
二、《公告》主要內容
與原《國家稅務總局岳陽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岳陽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相比,本次出臺的新公告是對原公告部分政策的延續(xù)。即個人轉讓在我市范圍內的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凡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無法正確計算財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納稅人轉讓收入的1%核定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個人如果能夠提供財產原值信息的,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公告施行時間
原政策自2018年12月21日施行,現(xiàn)公告是對原《國家稅務總局岳陽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部分政策的延續(xù),為保持政策口徑執(zhí)行的持續(xù)性,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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