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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國稅序號 | 差額征收項目 | 銷售額的確定 | 是否有扣除部分不得開具專用發(fā)票規(guī)定 | 文件依據(jù) |
01 | 提供物業(yè)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收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 | 以收取的自來水水費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
02 | 安全保護服務(包括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是 |
財稅〔2016〕68號; 財稅〔2016〕47號; 財稅〔2016〕140號 |
03 | 勞務派遣服務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是 | 財稅〔2016〕47號 |
04 |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是 | 財稅〔2016〕47號 |
05 |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
06 | 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chǎn)老項目除外)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
07 |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chǎn),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 以全部收入減去該項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
08 |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chǎn)(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chǎn))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
09 |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chǎn)(不含其購買的住房)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
10 |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 | 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財稅〔2016〕36號附件3 |
11 | 金融商品轉讓 | 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12 | 經(jīng)紀代理服務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13 | 旅游服務 | 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是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14 | 經(jīng)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15 | 經(jīng)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 否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16 | 納稅人根據(jù)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chǎn)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chǎn)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繼續(xù)按照有形動產(chǎn)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 | 兩個可選擇計算銷售額方法 | ||
16-1 |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chǎn)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專用發(fā)票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
16-2 |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
17 | 航空運輸服務 | 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yè)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 否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18 | 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 | 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19 | 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財稅〔2016〕47號 |
20 |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提供的教育輔助服務 | 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
21 | 簽證代理服務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否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
22 | 代理進口按規(guī)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 | 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 | 否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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