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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國家稅務局
文件依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
一、新舊政策差異對比
1.擴大了適用范圍
將稅收協定的國際運輸條款和國際運輸協定也囊括其中。
2.取消了行政審批
取消了中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條款的行政審批。
3.簡化了報送資料
改變需要非居民納稅人提供大量第一手證明資料的要求,減輕非居民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4.明確了權利義務
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在實施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管理的情況下,應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對證明自己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負有舉證責任;對如實填報信息報告表并提供相關資料負有責任;扣繳義務人對取得非居民納稅人填寫的信息報告表和相關資料并轉交給主管稅務機關負有責任。
5.管理環(huán)節(jié)后移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監(jiān)管是向事中和事后轉移。
二、相關政策解讀
稅收協定的概念
定義
稅收協定又稱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或稅收管轄區(qū)),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管轄關系和處理有關稅務問題,通過談判締結的書面協議。
居民國
輸出資本技術或勞務的國家
東道國或所得來源國
引入資本技術或支付對價的國家
涉及稅種范圍
稅收協定的稅種范圍主要是所得稅類稅種,在我國包括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但也有例外,比如有些協定的國際運輸條款涉及到流轉稅,在我國就涉及到增值稅。
條款分類
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的條款
通常以設定限制稅率的方式來限制東道國的征稅權。
關于常設機構和營業(yè)利潤的條款
通常規(guī)定非居民納稅人在東道國從事建筑、安裝等活動,或者提供勞務,在持續(xù)達一定時間的情況下,才構成在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在東道國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負有納稅義務。
財產收益、國際運輸、獨立個人勞務、非獨立個人勞務(受雇所得)、消除雙重征稅等許多條款
非居民納稅人應根據所在國和我國簽訂的具體稅收協定來執(zhí)行
享受協定待遇方式
符合享受協定待遇的非居民納稅人,可在納稅申報或通過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不需要稅務部門事先進行審批,但需要在申報完成后接受稅務機關的后續(xù)管理。
申報方式
自行申報: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能否享受協定待遇,如實申報報送《辦法》規(guī)定的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扣繳申報: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自身符合協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辦法》規(guī)定的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報告表和資料
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需要根據《辦法》的規(guī)定遞交以下報告表和資料:
《非居民納稅人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報告表》;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
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
其他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特定條款稅收協定待遇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應當提交的證明資料;
非居民納稅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多次申報的資料
部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可能存在多次申報,那么需要針對不同所得的類別,在每次申報前遞交不同的資料。
1.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非獨立個人勞務(受雇所得)、政府服務、教師和研究人員、學生條款待遇的,應當在首次取得相關所得并進行納稅申報時,或者由扣繳義務人在首次扣繳申報時,報送相關報告表和資料。在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所報告信息未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就享受同一條款協定待遇重復報送資料。
2.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常設機構和營業(yè)利潤、國際運輸、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退休金條款待遇,或享受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應當在有關納稅年度首次納稅申報時,或者由扣繳義務人在有關納稅年度首次扣繳申報時,報送相關報告表和資料。在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所報告信息未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可在報送相關報告表和資料之日所屬年度起的三個公歷年度內免于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就享受同一條款協定待遇重復報送資料。
3.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演藝人員和運動員、其他所得條款待遇的,應當在每次納稅申報時,或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扣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材料報送注意事項
非居民納稅人的資料大多是外文的,但不可僅以外文文本作為資料遞交,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此外,遞交復印件資料的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原件存放處,加蓋報告責任人印章或簽章,并按稅務機關要求報驗原件。
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有多個扣繳義務人的,不可以只向同一個稅務機關報送享受協定待遇的資料,而應當向每一個扣繳義務人分別提供規(guī)定的報告表和資料,分別向各個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三、特殊情況解答
Q1:若在申報時未享受協定待遇,但事后發(fā)現可以享受協定待遇,該如何處理?
非居民納稅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協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協定待遇而多繳稅款的,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期限內自行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同時提交相關報告表和資料,及補充享受協定待遇的情況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會在接到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辦理退還手續(xù)。這里的30日不包括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資料、個案請示、相互協商及情報交換的時間。
Q2:若一開始按協定待遇申報,事后發(fā)現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該如何處理?如果在后續(xù)檢查中不能提供足夠的依據和資料證明可以享受協定待遇,又該如何處理?
對于申報時按享受協定待遇處理,而事后發(fā)現不符合的情形,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稅。若是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xù)管理過程中發(fā)現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并少繳或未繳稅款的,將通知非居民納稅人限期補繳稅款。
如果在后續(xù)檢查中,稅務機關發(fā)現依據報告表和資料不足以證明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或非居民納稅人存在逃避稅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限期提供其他補充材料并配合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查實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的,可視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責令非居民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
Q3:修訂后的《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開始執(zhí)行,那么已經按原有規(guī)定審批的該如何操作?
關于政策的有效期和適用性判斷,一般為,在2015年11月1日新的《辦法》正式生效之前,非居民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規(guī)定完成審批程序并準予享受協定待遇的,繼續(xù)執(zhí)行到有效期滿為止。但之前已發(fā)生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應依照新的《辦法》執(zhí)行。
Q4:如果上報的資料真實性存在問題,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之間的責任如何界定?
非居民納稅人對《辦法》規(guī)定的報告表填報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劾U義務人根據非居民納稅人提供的報告表和資料依協定規(guī)定扣繳的,不改變非居民納稅人真實填報相關信息和提供資料的責任。
四、案例講解
中國居民企業(yè)A公司向其母公司B公司支付股息4000萬元,另外向非關聯企業(yè)C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900萬元。B公司和C公司都位于香港。A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對B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5%的協定優(yōu)惠稅率申報和扣繳稅款200萬元;對C公司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正常稅率10%扣繳稅款90萬元。備案及扣繳手續(xù)在12月5日均已完成,款項也在同日足額向境外進行了支付。
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A公司的對外支付備案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后續(xù)審核,發(fā)現B公司沒有實質性經營,僅是一個導管公司,不是受益所有人,不能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因此通知B公司限期按照10%的稅率補繳稅款200萬元。而C公司在收到A公司810萬元的款項后,向A公司提出,C公司應當按照稅收協定條款享受7%的協定待稅率。A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了規(guī)定的報告表和資料,及補充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情況說明。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退還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查實后,辦理了退還稅款27萬元的手續(xù)。這就是居民企業(yè)A公司為非居民企業(yè)B公司和C公司代扣代繳稅款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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