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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稅務
為什么我們公司購進的固定資產有的能抵扣,而有的不能抵扣呢?申稅小微告訴你!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指僅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號) 附件2: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 (1+適用稅率) x適用稅率
另外,《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第九條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x 不動產凈值率
依照本條規(guī)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本條規(guī)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來源:上海·金山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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