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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 萬偉華
轉增股、送紅股按股票面值(轉贈額)計稅,而不是按股票公開市場價格計稅;股權激勵等情況下需要按股票行權日收盤價(公開市場價格)計稅,兩者計稅基礎的確定有所區(qū)別。
以現(xiàn)金支付來代替或假設為上述的股票對價,則更容易理解。
如,A公司以未分配利潤或資本公積1000萬向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轉增股本1000萬或送股1000萬,此類轉增送股不是以股份為結算工具向股東支付股息紅利,轉股送股是先以明確的金額(可以假設為先以現(xiàn)金支付1000萬)對股東進行分配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同樣的金額(假設為收到的現(xiàn)金分紅1000萬)按1元每股進行非公允增減資(形式性增減資),不是以股份為結算工具向股東支付股息紅利,因此應以股票面值(轉增額)為計稅基礎。
股權激勵等股份支付情況下,將以股份為結算工具轉換為以現(xiàn)金結算,就與以現(xiàn)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的結果一樣。此類股份支付在行權時,不能以等值于股票票面金額的現(xiàn)金向激勵對象支付,(假設)應以行權時的市場價格的等值現(xiàn)金向激勵對象支付,因此稅收處理上應以股票公開市場價格為計稅基礎。
債轉股中,債權本身就是貨幣形式的資產(chǎn),雙方約定以多少的債權轉股,就清償多少的債務,因為存在非公允增減資(形式性增減資),因此需要根據(jù)雙方約定和法院裁定情況判斷,屬于以自身股份進行結算抵債的,應明確股份的公允價值確定和清償金額以及豁免金額;屬于非公允增減資(形式性增減資)的,應明確清償金額和豁免金額,股權公允價值不作為抵債金額處理,股權公允價值與債權金額的差額不作為債務重組損益確認。(債務重組損失確認應遵守資產(chǎn)損失確認程序)
市場化債轉股項目中,無論是直接債轉股,還是增資后再償債,還是銀行債權轉讓后再債轉股,均為公允性增資,按被投資企業(yè)評估價值作為債轉股價格。
股權收購、資產(chǎn)收購、合并、分立等交易中的股權支付,應以股權公允價值來計量,不應以非公允增減資(形式性增減資)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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