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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2]3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
平均購買單價是指購買農產品期末平均買價,不包括買價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期末平均買價計算公式:
期末平均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shù)量×期初平均買價+當期購進農產品數(shù)量×當期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shù)量+當期購進農產品數(shù)量)
按文件中的公式計算期末平均買價,4月份應為5.96元,8月份應為13.92元。
假設核定單耗為1.3,核定進項稅額為(738*1.3*5.96+1452*1.3*13.92)*0.16/(1+0.16)=4412.88元
計算農產品期末平均買價存在的問題是,農產品價格波動大,生產出貨物到銷售貨物可能有一段存儲期,嚴格按文件的計算方法,會出現(xiàn)比較極端的情況,比如當貨物銷售當月的采購價格高的時候,采用的平均買價采用了高價,導致多抵扣進項。反之當市場價格向下波動時,貨物銷售集中在價格低的月份,采用的平均買價則為低價,導致少抵扣進項。
所以,我們認為每月生產入庫的產品應建立核定扣除農產品數(shù)量及期末平均買價的臺賬,以便比較準確的核算銷售貨物的核定進項稅額。
這樣計算出的進項稅額合計為3943.90元,與4412.88元有著相當大的差額。
另外,我們假設每月都在銷售,不是集中在4月、8月銷售的情況,
計算出的核定扣除進項稅額和之前集中銷售基本是一致的。
需注意的事項:
單農產品原料,生產單產品,計算相對比較簡單,但是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產品的情況下,計算過程會非常復雜,存在半成品、在產品的,計算則更為復雜。
因為農產品期末平均買價,不包括買價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需在核算時分開,或重新建立庫存明細賬臺賬,而無法直接采用現(xiàn)存的庫存明細賬。
進項核定扣除的情況下,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再用于抵扣進項稅額,賬務上直接按增值稅發(fā)票含稅金額、農產品發(fā)票買價計入成本,但依舊需要按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發(fā)票和扣稅憑證。
自產農產品用于生產的、無法取得發(fā)票的外購農產品、批發(fā)零售農產品(蔬菜、鮮活肉蛋)享受免增值稅開具普通發(fā)票、應開具農產品相關抵扣憑證而未開具的采購、外購農產品之外的半成品生產貨物的,這幾種情況的采購數(shù)量都應從耗用農產品數(shù)量中剔除,不得進項扣除。
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即貨物是16%的稅率,扣除率為16%,貨物是10%的稅率,扣除率為10%,,6%的為6%,也就不存在加計扣除2個點了,對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的生產高稅率的納稅人是好事。
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試點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存在納稅人虛增采購價格、虛開銷售發(fā)票來虛抵進項的做法。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扣除率為10%。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扣除率為10%,可以享受加計扣除2個點,在當期耗用的時候,計算核定扣除,而不是等著產品銷售時計算。進項扣除計算方法各地略有不同,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shù)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2%/(1+10%),有些地方是按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shù)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2%/(1+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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