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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8-02
對云南省行政區(qū)域內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在臨時從事生產、經營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對其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額無法準確計算的,統(tǒng)一按照開具發(fā)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7月13日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日期: 2017-08-02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征管,明確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云南省地方稅務局發(fā)布了《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和云南省各級地稅機關準確理解、正確執(zhí)行,現就《公告》有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公告》發(fā)布的背景
(一)“以票控稅”是稅務部門加強零散稅收控管的有效手段。多年來,云南省各級稅務機關嚴格按照稅法規(guī)定,在自然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fā)票時,依照稅法有關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等應征稅款,有效防止了零散稅收的流失,確保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但由于自然人一般情況下不能準確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公平稅負,進一步明晰政策執(zhí)行標準,避免征納雙方爭議,方便納稅人辦理相關事宜,需要對相關政策進行明確。
(二)由于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和云南省地方稅務局于2017年4月1日起委托郵政部門逐步在云南省郵政網點為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fā)票和代征稅款,充分發(fā)揮郵政網點便利納稅人的優(yōu)勢,使廣大納稅人能夠方便就近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和繳納稅款。為了便于郵政部門及時準確代征個人所得稅,需要統(tǒng)一明確個人所得稅相關征收規(guī)定。
二、關于核定征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guī)定,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yè)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應納稅額。
三、關于稅款征收和繳納
《公告》明確:對云南省行政區(qū)域內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在臨時從事生產、經營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對其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額無法準確計算的,統(tǒng)一按照開具發(fā)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繳義務人的情形),應當在申請代開發(fā)票時,按照《公告》規(guī)定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依法向申請代開發(fā)票地主管地稅機關或者依法受托代征部門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公告》施行時間
《公告》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7月13日
來源:法規(gu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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